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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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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種類
All
一般廢棄物清理法
清潔人員
/
條文類別
All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五條 執行機關之權責
第九條 行政檢查與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第十條 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發還與收費
第十一條 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義務人
第十二條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規定
第十三條 設置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
第十四條 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方式
第十五條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第十八條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處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第二十四條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方式
第二十六條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及用途
第二十七條 指定清除地區禁止之行為
僱用
編制
待遇
職責
清潔獎金
安全獎金
其他獎金
考核
獎懲
退休
撫卹
保險
其他
第三條 指定清除地區
第十六條 公告之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
第六十九條 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應專款專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之獎勵金。
第三十一條 灰渣採穩定化法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
關鍵字
備註:詳細解釋函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LawType=50 )行政函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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